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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这些(石材)矿要关停!

2019-03-07 22:16 浏览:45769 评论:0 发布:139石材网   
核心摘要:  3月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将严格按照《负面清单》开展矿业权准入,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展新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已设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详情如下一、禁止类(一)禁止区域 1、自然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中华人
   3月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将严格按照《负面清单》开展矿业权准入,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展新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已设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或退出。


详情如下



一、禁止类

(一)禁止区域

1、自然保护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森林公园

按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3.湿地公园

按照《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4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烧荒等。

4、地质遗迹保护区

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5、省风景名胜区

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6、重要湖泊

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三十六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湖泊资源;第四十七条规定:在禁渔区内和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采砂等水下作业。

7、重要水库

按照《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2002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挖坑道、埋坟等。

8、国家一级公益林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

9、基本农田保护区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10、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国家重点保护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城镇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区域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五十页禁止开采区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国家重点保护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城镇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恢复的影响的区域。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矿产开采活动,不得新设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依法有序退出。

(二)禁止矿种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四十五页规定:禁止开采汞矿、砂金、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等作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开采。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第四页规定:不予审批与煤伴生的非煤矿产的矿业权。按照《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第十九条规定:加快全省煤矿整体退出步伐,现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2020年前全部退出。

(三)生产规模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55页规定:禁止新设5万吨/年以下露天/地下铁矿、禁止新设15万吨/年以下磷矿、9万吨/年以下硫铁矿、15万吨/年以下石膏、30万吨/年以下露天采石场、1万立方米/年以下饰面用石材、3万吨/年以下其它矿种的地下开采矿山。

(四)服务年限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56页规定:严格执行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制度,大型矿山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





二、限制新设类

(一)限制区域

1.国家二级及以下公益林

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二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三级级其以下保护林地。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按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限制矿种

1.高磷赤铁矿、金红石、铌稀土、银(沉积型)、累托石粘土、钒等选冶技术不成熟的矿种。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六章第一节规定:在选冶技术过关前实行限采保护。

2.超贫磁铁矿、硫铁矿、锰矿等。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六章第一节规定:在环保问题解决前实行限采保护。

3、稀土、钨矿等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六章第一节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4.绿松石、菊花石、百鹤玉等地方特色矿种。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六章第一节规定:实施保护性开采。

5.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具有地方特色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矿种的分布区域。

按照《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第六章第三节规定:在这些限制开采区内,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暂不投放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选冶技术尚未过关或环保问题无法解决的矿种的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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