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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石材建乐园 不付货款,石材人起诉获胜!

2019-08-17 09:35 浏览:37835 评论:0 发布:139石材网   
核心摘要:石材一直是建筑行业的重要原材料,在建筑领域应用十分广泛。近日,肥西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采购石材建造乐园后欠付货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石材经营部诉称,2017年,第一被告万苗公司承建位于临泉县封神魔幻乐园一期景观工程需要,从原告处采购石材。之后双方又于同年11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相应石材数

石材一直是建筑行业的重要原材料,在建筑领域应用十分广泛。近日,肥西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采购石材建造乐园后欠付货款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石材经营部诉称,2017年,第一被告万苗公司承建位于临泉县封神魔幻乐园一期景观工程需要,从原告处采购石材。之后双方又于同年11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相应石材数量进行了增加。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第一被告供应石材。在石材供应过程中,第一被告又将工程转包给第二被告闰土公司,并由第二被告继续按第一被告与原告所订立的合同从原告处采购石材。截止2018年2月,原告共向两被告供应石材价款合计人民币55万元,被告仅付22万余元,现尚欠原告石材货款人民币33万余元。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货款,两被告皆拖延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


    第一被告万苗公司认为,该项目合同主体变更,案涉项目已经转让给闰土公司,万苗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闰土公司认可拖欠原告货款,但因其与原告未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对后期价格有争议,仍在协商中,原告提供的《石材明细表》是闰土公司向原告采购石材的计划列表,但尚未结算,故对原告主张的欠付金额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10日,原告供应石材货款7万元;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1月20日,原告供应石材货款15万元;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3月31,原告供应石材货款33万元,总计55万元。原告共计向两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5万元。被告万苗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30日分两次共计支付货款7万元,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其开具金额共计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闰土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支付货款15万元,原告向其开具共计4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5月8日,原告与闰土公司对账形成《临泉魔幻乐园一期景观项目石材明细表》,该明细表详细载明了送货的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以及确认金额等,确认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3月31日原告供应货物价款为33万元,且有被告闰土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虽将货物均送至临泉封神魔幻乐园一期景观工程项目,但买卖合同相对方先是万苗公司后又变更为闰土公司。万苗公司付款情况与原告开具发票情况基本一致,2017年12月1日后,万苗公司再未向原告付款,原告也未向万苗公司开具发票。原告向闰土公司开具发票共计48万元,闰土公司2018年2月11日支付货款15万元。根据原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开票、付款、发货及对账明细综合分析,《明细表》中确认的33万元货款,应为第二被告所欠货款,故对于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3万余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第二被告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对账后,闰土公司理应及时支付货款,否则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自双方对账次日(2018年5月9日)起计算,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后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变更为第二被告,与闰土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其诉请第一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判决被告闰土公司向原告石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3万余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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