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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星区鑫鑫采石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越界采矿使不得!

2021-01-06 10:43 浏览:21199 评论:0 发布:139石材网   
核心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娄自然资罚字〔 20 20〕142号娄底市娄星区鑫鑫采石场:我局于 20 20年11月17日对 你采石场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石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 , 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 , 你采石场未经批准 , 擅自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石(石料用灰岩) 4048.8吨 , 你采石场的越界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娄自然资罚字〔 20 20〕142号

娄底市娄星区鑫鑫采石场:

我局于 20 20年11月17日对 你采石场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石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 , 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 , 你采石场未经批准 , 擅自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石(石料用灰岩) 4048.8吨 , 你采石场的越界开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属越界开采行为 。上 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违法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证明了违法单位的主体资格 。

2、委托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六勘探队对该采石场越界区域进行测量后出具的《娄底市娄星区鑫鑫采石场界外开采部分方量计算测量报告》 , 确认了该采石场界外开采矿石量 。

3 、 对 违法单位委托代理人邱文俊 的询问笔录 , 说明了 违法单位 的基本情况 , 并承认该采石场存在越界开采行为 。

4、其他相关材料

我局已于 20 20年11月24日依法向你采石场进行了告知(娄自然资听告字 [20 20 ]1 42号) , 你采石场在接收听证告知书以后向我局提交了《放弃听证声明》 , 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 不申请听证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 我局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超深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批准矿区范围内开采 。

2、没收你采石场越界开采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零玖佰柒拾陆元整(小写80976元) , 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小写8000元) 。

图片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 

( 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娄底市新星支行 , 账号:100450028450018888 , 收款单位全称: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 , 即发生法律效力 。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 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 不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来源: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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