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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等矿山采矿证所需的各种事项条件和材料

2018-03-08 10:52 浏览:49299 评论:0 发布:139石材网   
核心摘要:怎么办理、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准备什么材料?一直是困扰各位的难题。今天,小编整理出一份秘笈,就采矿证各种事项的需要条件以及所需材料简单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办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采矿权新立01办理条件1. 符合省、市、县矿
 怎么办理、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准备什么材料?一直是困扰各位的难题。今天,小编整理出一份秘笈,就采矿证各种事项的需要条件以及所需材料简单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采矿权新立
01
办理条件
1. 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 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 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 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 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6. 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7. 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8. 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9. 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10.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所需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3.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 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指“三资”企业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 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9.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10.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2.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3.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4.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15. 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士矿占用林地情况);
16.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7.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18.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9.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权延续登记
02
办理条件
1.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2. 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
3. 采矿权属无争议;
4. 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5.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所需材料
1.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延续登记
1.1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5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
1.6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7 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或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核意见);
1.8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6份;
1.9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0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指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
1.12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
1.13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变更登记
03
办理条件
1.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2. 变更理由充分,符合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4.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所需材料
1.变更开采方式
1.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1.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5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指固体矿产);
1.6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7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8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9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0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11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 变更开采主矿种
2.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2.3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2.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2.5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2.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2.7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2.8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2.9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2.10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11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2.12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3. 变更矿区范围
3.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3.3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 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3.4 补充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3.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3.6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3.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3.8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3.9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指扩大矿区施围的);
3.10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扩大矿区范围的固体矿产);
3.11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3.12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3.13 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3.1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15 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3.16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3.17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4. 变更企业名称
4.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4.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3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
4.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5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4.6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5.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5.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5.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3 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
5.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5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5.6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6. 变更生产规模
6.1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6.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3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存金凭证复印件;
6.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6.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6.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6.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8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6.9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04
办理条件
1. 在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
2. 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 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4.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所需材料
1.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关闭矿山决定或批准书;
3. 关闭矿山储量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
4.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5. 土地复垦、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6. 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7.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9. 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中型矿山300元;大型矿山500元。
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98号) 。

2、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征收,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矿区面积尾数小于0. 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

3、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按采矿权评估结果缴纳。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 号);
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6.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发[2012] 131号)。

注意事项
1、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分别对国家、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采矿权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

目前,我省有关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的主要依据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发[2005]200号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省政府令第142号)等。

2、采矿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取得采矿权有三种方式:一是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三是根据国家规定,某些特殊情形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3、对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采矿权。
对于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等)的,由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

4、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程序如何?
答: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应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所有采矿登记需要的申请材料后再申请采矿登记。

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固体矿产资源,其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应占保有资源储量的50% 以上;
涉及地热或矿泉水资源,其C级及以上级别的资源储量应占查明资源储量的70% 以上。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要求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且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需与探矿权人严格对应。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要求由具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核查,并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
资源部门就有关问题加具意见。

6、采矿权新立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采矿权新立登记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材料要规范,该提供原件的都要提供原件。
(2) 有关报告、方案都要求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 要求提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即资金由银行出具存款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技术人员要求提供地质、采矿、选矿类的技术人员聘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设备由申请人提供设备清单。
(4) 属省厅发证的,其查明和占用储量登记书需由市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具意见。

7、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采矿权延续登记需特别注意要求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情况报告是由采矿权人对此前持证期间的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矿泉水、地热水要求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与取水许可证的取水量相适应。

8、采矿权延续登记如果不能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备齐申请材料,怎么办?
答:采矿权延续登记如果确实不能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 日前备齐申请材料,但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 目前向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经登记机关退件后,采矿权人应在1至2年内完成所需申请资料。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至领取新的许可证之前,矿山企业应停止开采。

9、哪些情况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答:有变更矿区范围的;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变更开采方式的;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抵押实现的;变更生产规模。

10、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对于变更矿区范围(扩大)和变更开采主矿种及变更生产规模涉及重大变更(如非金属变更为金属)则参照采矿权新立登记提供申请材料。

11、采矿权出租备案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答:采矿权出租备案需提供:
(1)采矿权出租备案报告;
(2) 采矿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
(3) 采矿权人及承租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承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4) 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2、采矿权抵押需要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吗?
答:不需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已经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事项。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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