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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隆回县2家石材厂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05-28 10:36 浏览:46588 评论:0 发布:139石材网   
核心摘要:关于对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131号)时间:2018年05月23日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地址:隆回县小沙江镇岩背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永球案由:越界开采经查,2017年11月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沙江镇岩背村越界开采花岗岩面积5032㎡,
 关于对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131号)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
地 址:隆回县小沙江镇岩背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永球
案 由:越界开采

经查,2017年11月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沙江镇岩背村越界开采花岗岩面积5032㎡,平均开采厚度7m,开采体积35224立方米。我局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4月27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小沙江镇闽磊石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开采的非法所得款壹拾伍万柒仟肆佰零捌元(157408元);
3、对越界开采处罚款壹万伍仟柒佰肆拾元(15740元)。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没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1日

大山之殇:小沙江某处石材开采现场


《2》

关于对隆回县新康石材加工厂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执监字〔2018〕130号)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被处 罚 单 位:隆回县新康石材加工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阳 江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7年2月份,隆回县新康石材加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在小沙江镇江边村2组超占土地面积3446㎡ (耕地1945㎡、园地963㎡、林地538㎡)开办石材加工厂。我局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4月27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文稿书证、询问笔录、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我局认为,隆回县新康石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罚款陆万壹仟肆佰壹拾伍元(61415元)。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隆回县人民政府或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也可以在15内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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