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 | 当事人名称 | 环境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 平环罚字[2018]116号 | 平邑县广力石材有限公司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18号 | 平邑县广力石材有限公司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0.4万元(肆仟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27号 | 平邑县临涧天龙石材厂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0.4万元(肆仟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28号 | 平邑县龙悦石材有限公司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29号 | 平邑县四海山花岗石厂 | 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0.4万元(肆仟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38号 | 平邑县国有四开山林场张广兴花岗石矿 | 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0.86万元(捌仟陆佰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39号 | 平邑县诚义石材厂 | 环境影响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厂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0.55万元(伍仟伍佰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40号 | 平邑县临涧镇天宇石材厂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1.74万元(壹万柒仟肆佰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41号 | 平邑县张磊石材一厂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0.46万元(肆仟陆佰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42号 | 平邑县临涧镇相丽石材厂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0.4万元(肆仟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43号 | 临沂众鑫塑料有限公司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0.11万元(壹万壹仟元整) | |
| 平环罚字[2018]163号 | 平邑县会丰木制品厂 | 未依法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1.03068万元(壹万零叁佰零陆元捌角)。 | 
整理自:平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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